紅網湘潭11月7日訊(滾動新聞記者 肖洋桂 通訊員 黃戌娟 胡峰)在湘潭縣某醫葯公司工作的譚桂萍隨單位去寧鄉漂流,不料受傷,造成經濟損失18萬餘元,一怒之下,譚桂萍將自己的單位、旅行社、漂流公司等五個單位告上法庭。近日,湘潭縣法院對該起健康權糾紛案作出判決,由旅行社及株洲一保險公司承擔35%的賠償責任,由寧鄉某漂流公司承擔35%的賠償責任,譚桂萍自己承擔30%的責任。
  2012年8月,在漂流過程中,船體突然失去平衡,譚桂萍摔下船,右手受傷,事故造成譚桂萍經濟損失達185039元。後經鑒定,譚桂萍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譚桂萍服從旅行社和漂流公司指揮和管理,沒有違規情形,該兩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而譚桂萍作為成年人,在導游告知漂流的註意事項後,應當知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,應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。  (原標題:男子漂流受傷自己擔責30% 漂流公司擔責35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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