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記者吳亞東 通訊員當鋪陳志龍
  今年6月,福建永定縣坎市鎮一青年賴某彬在坎市鎮農村信用社的ATM機取款時,發現該取款機有張未退出的信用卡。因該卡密碼已被輸入,賴某彬便分三次將卡內建築設計9000元取走占為己有。事後賴某彬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妥,便尋找該銀行卡的所有人,並於同月27日找到該卡持有人林某輝,將冒取的9000元歸還。幾日後,賴某彬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。
  日前,福建省永定縣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信用卡詐騙案件。庭審中,賴票貼某彬表示很後悔,認為自己當初因一時貪念,犯下了罪行。但他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或構成侵占罪,且主動退賠他人損失,懇請法院予以從寬處罰。
  永定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人賴某彬拾得他人信用卡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。案發後室內設計,被告人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屬於自首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
  此外,被告人在案發後能主動找到受害人並將所取賬款歸還受害人,可以從輕處罰,另有悔罪表現,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租辦公室不良影響,依法可宣告緩刑。遂法院依法判處賴某彬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九個月,並處罰金2萬元。
  以案釋法:主動還錢不影響信用卡詐騙罪構成
  據永定縣法院經辦法官介紹,法院辦理的各類銀行卡犯罪案件中,大部分嫌疑人都屬於臨時起意型犯罪。“前面的人忘了拿銀行卡,後面的人一看便想貪小便宜,把別人的錢取走。嫌疑人被抓的時候通常還顯得很輕鬆,以為把錢退給別人就完事了,殊不知這種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犯罪。”
 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,“信用卡”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、信用貸款、轉賬結算、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,包括借記卡。刑法規定,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,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種行為方式。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,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,應定罪處罰。
  法官也同時提醒信用卡持有人,信用卡密碼應儘量避免使用身份證號碼、出生日期等,並應將卡、密碼分別放置,發現信用卡丟失一定要及時掛失,以免被人利用,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  (原標題:冒取他人卡內現金後主動還清 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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